——訪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趙鵬
近年來,我國網絡交易蓬勃發展,“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為數字經濟增添了新的活力,但也出現了不少問題。為了回應社會關切,市場監管總局3月15日制定出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哪些網絡交易規則?細化了哪些網絡交易監管措施?對保障數字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有何意義?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趙鵬。
明確新業態適用的法律規則
記者: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請問您認為《辦法》明確了哪些網絡交易規則?對保障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有何意義?
趙鵬:數字技術和互聯網的興起徹底變革了整個社會商業信息發布、交易活動開展的方式,大幅降低了社會的交易成本。與此同時,網絡交易又具有技術迭代頻繁、商業模式變換迅速、網絡生態演化復雜等特征,導致既有法律規則和監管體系與現實之間的不匹配。《辦法》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在《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確立的制度框架的基礎上,從網絡交易監管的角度,進一步明確、細化了網絡交易各方主體的義務和責任,健全了監管體制和機制,對于保障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社交電商、直播購物蓬勃發展,有利于降低經營者進入市場的門檻,豐富交易方式并提升供需匹配的效率。然而,一段時間內,這些交易活動應當適用何種規則,相關主體需要承擔何種義務并不明晰,造成了監管套利的空間,一些不規范的經營活動借此野蠻生長,消費者權益保護也面臨真空。
《辦法》填補了這些新業態存在的制度空白,要求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平臺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也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與此同時,《辦法》根據這些業態本身的特點,設計了相應的規范路徑,如要求通過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后服務等信息或者相應鏈接標識,要求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一定時間等。這些規定,明確了新業態發展的法制框架,有利于引導新業態有序發展。
細化個人市場主體登記豁免標準
記者:隨著國家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市場主體登記日趨便利。請問《辦法》圍繞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細化了哪些措施?
趙鵬:登記制度有效地降低了對市場準入的限制,并回歸其建立監管基礎、保障交易安全、防止稅收套利等初衷。在此背景下,《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對有關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豁免了登記要求。
《辦法》根據《電子商務法》的要求,明確了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的認定標準,對落實上位法的要求、統一監管尺度具有重要意義。與此同時,《辦法》明確,對于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切實降低了登記門檻,體現了優化營商環境的立法精神,也契合了數字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的現實。
當然,市場主體登記制度的完善不僅涉及市場監管部門,還涉及司法機關是否承認網絡經營場所的法律地位、金融部門是否允許以網絡經營場所作為銀行賬戶開立依據等問題。因此,上述登記便利化規定的切實落地,還需要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聚焦網絡交易頑疾作出一系列回應
記者:數字技術在助推交易升級且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屢屢出現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不正當競爭、濫發商業信息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頑疾。請問《辦法》對此作出哪些方面的回應?
趙鵬:《辦法》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網絡交易頑疾,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作出回應。一是針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規范。如一些網絡交易經營者為了吸引流量,爭奪客源,通過虛構交易、謊稱現貨、虛假搶購等方式増加熱度觸碰了不正當競爭底線的行為,《辦法》設置了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并明確了罰則。
二是聚焦網絡交易環節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展開治理。近年來,我國正在加快完善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法律制度。《辦法》針對網絡交易個人信息保護的特殊性問題進一步細化規定。如禁止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對敏感信息收集、使用要求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等,在信息收集、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細化了網絡交易經營者的義務,強化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
三是聚焦商業性信息擾民問題,營造清朗網絡環境。近年來,一些商家利用技術優勢,向消費者群發商業性信息,使得消費者不堪其擾,但對商業信息的治理始終存在定性難、法律規則模糊等難題。對此,《辦法》從行為上設置了具體的規范路徑,如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發送商業性信息時必須提供給消費者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等。
根據網絡交易特點創新監管方式
記者:不同于傳統交易市場,網絡交易具有自身的特點。請問《辦法》圍繞創新網絡交易監管方式、完善消費者保護與交易秩序制度方面,明確了哪些規則?
趙鵬:網絡交易市場是一個典型的信息市場,網絡交易信任環境的構建與維系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能否在網絡空間實現有序的信息流動與公平的信息分配。《辦法》細化了信息披露、信息留存、信息報送規則,提升了信息規則與網絡交易環境的匹配度,完善了消費者保護與交易秩序制度。
《辦法》結合網絡交易環境的信息風險,通過“信息披露要求”與“信息披露方式”的規則設置,提升消費者的理性決策能力。
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由于網絡交易環境中的評價體系對消費者決策影響至關重要,《辦法》禁止誤導性展示、虛構點擊量、虛構交易互動信息等誤導性行為;《辦法》通過“登記與否”情況的公示披露經營者的基本經營信息,引導消費者在掌握更充足信息的基礎上進行理性消費決策;《辦法》要求公示“網絡交易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與平臺處理措施”,通過信息警示引導消費決策并實現經營者的合規激勵,提升了信息規制工具的交易秩序維系效力。
在“信息披露方式”方面,《辦法》對關鍵信息與具有隱匿性風險的交易信息提出了信息披露的形式要求,要求“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服務特質、經營主體與售后信息”“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捆綁交易、搭售、自動續費服務”等。此外,《辦法》還結合網絡交易的數量與時間特征進一步細化了平臺對交易歷史與經營規則的信息留存義務平臺的信息報送義務等。(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蘇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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